3)第十三章 案中案_死亡通知单大全集(共4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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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挣脱捆缚后报案。

  听完案发介绍,刑侦人员在丁科队长的指挥下,对现场由中心至外围进行了勘察。

  现场位于本市东台住宅小区7号楼404室,该房屋为南北向两室一厅户型,客厅和主卧室朝南,次卧室和厨房卫生间朝北。

  房屋大门木质,配备“三环”牌门户锁,大门和锁头均无损坏迹象。

  案发时事主正在主卧室内睡觉,此处即为中心现场。该卧室由一扇内开木门通往客厅,据事主陈述,案发前木门掩而未锁。卧室南端有阳台,阳台配备防盗网,防盗网在案发后完好无损。

  卧室内有双人床、衣柜、床柜、书桌等家具,家具均无撬动毁坏痕迹。

  双人床床面凌乱,床头抛弃有湿毛巾一块,经事主辨认,此毛巾为自家的洗脸毛巾,案发前应挂在卫生间内。

  床下有一条男式长裤,该长裤被剪成长条状,剪切痕迹新鲜。经事主辨认,此长裤亦为自己平日所穿,案发前应挂在主卧室衣柜内。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用这条长裤捆绑他的妻子赵翠芳,后被事主解开。

  床下还有少量使用后的胶布,经事主辨认,此胶布为自家客厅内存放的日用之物,案发时犯罪嫌疑人用这些胶布粘住赵翠芳的嘴和眼睛,后被事主撕掉。

  卧室东南角有一小型保险箱,勘察时该保险箱呈正常方式敞开,保险箱内无现金。

  卧室地面铺设简易瓷砖,地面所留脚印已经提取。保险箱、家具、长裤、胶布上所留指纹亦全部提取。

  客厅为封闭室,除入户门外,无其他对外出口。客厅餐桌小抽屉中的家用胶布被取出,其他未见异常。

  朝北的小卧室为储藏间,平时不住人。案发前后小卧室门反锁,勘查时未发现异常情况。

  卫生间有一扇朝东的小窗户,案发前后窗户均从内部关好,无人为撬动和出入痕迹。

  厨房有朝西的大开窗,案发前后窗户均从内部关好,无人为撬动和出入痕迹。厨房地上另有一条被剪成长条的男式长裤以及胶布条若干,该长裤亦属事主所有,在案发时被用来捆绑事主。长裤旁有剪刀一把,为事主案发后用来剪开捆缚的工具。

  其他无异常。

  现场勘查于4月7日6时27分结束。提取了现场遗留的鞋印和指纹。拍摄了现场照片15张,绘制现场图1份,制作勘查笔录1份。

  指挥人:丁科(签字)

  勘察人:黄杰远、栗华、王伟达、徐键、颜冰,董德一(签字)

  看完这份勘查笔录,罗飞开始品出了一些滋味。这起案件的确有不少非同一般的地方。

  首先侵入者在凌晨潜入室内却没有对门窗造成任何破坏,这已不是普通匪徒有能力做到的,而更加令人侧目的是,侵入者所有的作案用具(用来捆缚事主的长裤、胶布条等等)全部是在现场就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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